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晋建质函[2011]437号
2011年8月11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近日,太原市、大同市连续发生两起民工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到64人,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根据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监管的通知》(晋食安协委办[2011]4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底数,建立台帐。要切实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逐一分解,分片落实到人,确保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建筑工地食堂。同时,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杜绝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未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不得开办建筑工地食堂。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要迅速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标准,抓好落实。建筑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省厅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合理设置制作间、储藏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和上、下水设施,保持食堂清洁卫生。要按照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做好采购食品索证资料的登记工作,不得向无证摊贩采购食品。要按照食品卫生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制作过程,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杜绝集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从8月10日起至8月底,全省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查找问题,抓好整改,消除隐患。8月20日前,各建筑工地食堂要对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同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炊事人员的健康状况、体检制度落实情况、厨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防鼠、防蝇、防蟑螂、防蚊虫措施进行检查,对建筑工地食堂加工制作的重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安排专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各市要根据省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及时下发到辖区内每一个建筑工地食堂,并抓好落实。省厅将对各市、县检查开展情况和工地食堂整顿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8月26日前,各市要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厅。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本月起,全省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月报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情况报送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