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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4]3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4]344号

2014年5月12日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排查
  各区县分局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如下梳理排查:
  1、是否存在鱼肝油食品企业标准经过备案、且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鱼肝油生产企业;
  2、有无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鱼肝油产品的违法行为;
  3、排摸有无非法生产鱼肝油产品的地下黑窝点;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后续查处
  1、市局执法总队对已备案的鱼肝油企业标准,督促企业及时做好修订或注销工作。
  2、各区县分局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鱼肝油生产企业,各监管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鱼肝油食品,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各区县分局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无证生产鱼肝油的黑窝点、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鱼肝油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予以严处。

  三、信息报送
  请各单位于5月23日前将检查情况以电子版或书面形式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儿童鱼肝油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8号)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针对前一阶段各地的查处情况,为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切实保障鱼肝油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据此,对于鱼肝油食品企业标准经过备案,且企业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严禁企业生产鱼肝油食品。

  二、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鱼肝油产品的,按照食药监办电[2014]8号文要求,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予以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严厉查处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鱼肝油的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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