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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7-04-03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07]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3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函[2007]36号

2007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县以上城市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管理、市容市貌整治、环境保护、除害防病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命名咸阳市为“省级卫生城市”,凤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并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小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等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并发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成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向国家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目标迈进。同时号召各市、县、区向受表彰的市、县学习,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持之以恒地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活动,力争使更多的市、县、区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行列,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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