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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设置重庆市心血管内科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5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设置重庆市心血管内科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渝卫医[2013]6号

2013年1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指导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渝卫医[2012]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我局对申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拟挂靠医疗机构进行了公示。经研究,决定设置重庆市心血管内科等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分别挂靠在相应的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质控中心要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尽快成立专家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质控工作的重要性,支持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房屋、人员、设施设备、时间和工作经费等。

  三、我局将对质控中心及其组成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情节严重和开展工作不力的,将停止其质控中心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质控中心的任务。

  附件:重庆市心血管内科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名单

序号质控中心名称挂靠医院
1重庆市心血管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重庆市内分泌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重庆市普通外科(含肝胰小肠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4重庆市神经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5重庆市眼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6重庆市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7重庆市肠道传染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8重庆市疼痛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9重庆市脑电图及脑血流图诊断、神经肌电图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0重庆市美容皮肤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11重庆市生殖健康与不孕不育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12重庆市放射治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市肿瘤医院
13重庆市呼吸道传染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14重庆市艾滋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5重庆市整形外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16重庆市泌尿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7重庆市介入放射治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8重庆市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9重庆市血液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
20重庆市肾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1重庆市心脏大血管外科(含心脏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2重庆市美容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3重庆市胸外科(含肺移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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