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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11

发文字号

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2-01

颁发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机构不断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提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或我省尚未批准,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准入条件,经临床应用及鉴定,对提高诊断、治疗水平具有确切效果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对国家《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或购置的医用新仪器、设备及使用不同的试剂、材料,其治疗、诊断内容与《项目规范》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均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是科研实验项目不得作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必须具有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的论证、鉴定等准入意见;
  2.按照项目规范的内容,填报《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3.按照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如实填报《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4.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的,须提供医用设备的性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临床鉴定和原始购货票据等资料;
  5.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院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

  6.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辖市所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辖市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审批。

  第六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一)建立"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河南医学会负责推荐,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发聘书,按学科分类组成"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否确为新项目。
  2.与原有同类项目的服务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根据《项目规范》的要求,确定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建议价格和说明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设定新增项目,制定项目执行规范,并综合考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费用、政府投入、药品收益、群众承受能力和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核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价格,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两批制定下达。

  第九条 建立健全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逐步完善项目规范。对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服务内容歧义较大的价格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将予以撤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规定的项目规范和价格执行,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擅自增设价格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执行。
  附件1:《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2:《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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