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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4

发文字号

浦卫计医政[201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浦卫计医政[2015]14号

2015年9月24日

相关医疗机构:

  为保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有序开展,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现将《关于印发<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5]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立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由新区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医政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医政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为组员,全面负责本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管理处。

  二、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医务、药学、护理、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明确具体实施的责任部门。

  三、 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主动对救助对象进行核查,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保困难对象相关证明,明确其是否有支付能力。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时,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明身份,并在申报过程中提交有核查结果的《身份核查表》、急救费用清单和病历资料。

  四、 每年6月和12月,区疾病应急救助办公室集中受理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求助经费申请。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五、 各单位应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委员会和工作联络员名单,并于2015年10月9日前上报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处。

  联系人:姓名:丁倩倩
  电话:38583082
  传真:50186110
  邮箱:dingqq@pu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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