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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8

发文字号

沪卫计妇幼[2016]0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6]020号

2016年8月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我委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请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相关单位并遵照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开展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从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和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医管、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艾工委、广电、教育、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特别关注流动人口和青少年群体。提高育龄夫妇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要性的认知,增强其主动利用服务的积极性,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氛围。

  三、加强综合干预,提高服务能力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过程中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连续、系统、综合、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尤其要做好孕产妇筛查、诊断、干预、随访等服务之间的有效衔接,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随访,使更多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受益。

  四、重视队伍建设,落实各项保障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切实落实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妇产、检验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稳定专业队伍;有计划开展逐级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服务能力;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所需药品、试剂、设施设备等物资保障,确保及时供应、合理配备和规范使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应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辖区工作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常态化、持续性开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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