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浦卫计科教[2015]7号
2015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的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经费是指用于浦东新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申请我委立项的科技项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等所有项目资金。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
第三条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发展与科教处(以下简称中医与科教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年度专项经费的预算平衡以及监督管理科技经费的使用,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相应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各单位科教、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申报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时联合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合理、可行的科技经费预算。预算表填报的信息应与各类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或培养进度保持一致。经费预算表须按季度编报。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参与科技经费前期预算编制环节,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严格审核。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
科技项目范围:卫生行业科研专项(50-100万元)、联合攻关项目(10-20万元)、面上项目(5-10万元)、社区卫生项目(3-6万元)、青年科技项目(2-4万元)等。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协作费、培训及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及管理费等。
(一)实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或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及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并提供材料报价单或以前购置合同。
(二)协作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资料收集、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等产生的费用。
需说明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资料收集、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等的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三)培训及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培训、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外阜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需说明各种出差任务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次数、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并严格控制人数和次数。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有关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定及组织管理等管理类课题研究的不超过40%)。
需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邮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需说明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六)劳务费: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按年度不超过10%提取。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本单位科教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如项目审计费、绩效奖励优秀项目负责人(由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等,由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验收前提取,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八条 人才培养经费
人才培养范围:领先人才(20-60万元)、学科带头人(15-30万元)、优秀青年医学人才(10-20万元)、优秀社区适宜人才(3-6万元)、名中医(10-30万)、名中医继承人(10-20万)等。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领先人才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45%)、交流学习费(40%)、劳务费(10%)和管理费(5%)。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与名中医继承人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主攻课题研究费(35%)、交流学习费(30%)、导师指导费(20%)、劳务费(10%)和管理费(5%)。优秀社区适宜人才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20%)、交流学习费(45%)、导师指导费(20%)、劳务费(10%)和管理费(5%)。名中医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费(35%)、交流学习费(30%)、学术总结费(20%)、劳务费(10%)和管理费(5%)。
(一)课题研究费:包括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
第七条执行(不含劳务费和管理费)。
(二)交流学习费: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学历提升、专家咨询、科研论文的发表及学术讲座等费用,领先人才、学科带头人、名中医(社区类)除本人外还包括团队成员。
需说明与人才培养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领先人才与学科带头人需控制团队成员人数,并详细列出测算依据。
(三)导师指导费:指人才培养过程中聘请导师指导的费用。
(四)劳务费:指人才培养对象及其团队成员的劳务性费用。按年度不超过10%提取。
(五)管理费:指人才培养对象依托单位为本单位科教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如项目审计费用、绩效奖励优秀人才培养对象等,由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验收前提取,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六)学术总结费:指整理、挖掘名中医的临床经验,开发名中医的经验方,提炼形成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思想,并汇总成册,及出版典型医案、临证经验集或专著等费用。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
学科建设范围:重点学科群建设(90-180万元)、重点学科建设(30-90万元)、重点专科(病)建设(15-30万元)、重点全科团队建设(15-30万元)。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费(35%)、交流学习费(30%)、业务发展费(20%)、劳务费(10%)和管理费(5%)。
(一)课题研究费:包括主攻课题及相关专业课题研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
第七条执行(不含劳务费和管理费)。
(二)交流学习费:指学科团队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学历提升、专家咨询、科研论文的发表及学术讲座等费用。
需说明与学科建设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出测算依据。
(三)业务发展费:指新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关键性小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需说明与学科建设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出测算依据。
(四)劳务费:指学科团队成员的劳务性费用。按年度不超过10%提取。
(五)管理费:指学科建设依托单位为本单位科教管理工作而支出的费用, 含项目审计费用、绩效奖励优秀学科负责人等,由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验收前提取,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条 经费支出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项目不得使用不同名称。
第十一条 关于经费调整: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需项目间发生金额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对项目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中医与科教处,由其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拨款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经费划拨医疗机构采用“后付清算制”。各医疗机构科研和财务部门对各类项目资金应严格把关,每年7月20日之前根据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实际发生额审核申报,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中医药发展中心复核,中医与科教处联合计划财务处对各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抽查。经审核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项目,由我委资助35%,其余65%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直属单位采用“预付清算制”,每年7月20日上报本年度7月1日至下年度6月30日预计发生额,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中医药发展中心复核,中医与科教处联合计划财务处对各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抽查。经审核经费预算合理规范的项目,由我委全额资助,若验收后有经费结余则全部上缴我委,并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停止资助。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我委将追回已下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医与科教处联合计划财务处不定期组织巡查。主要针对科技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必须统一使用,按照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 科技经费必须专人专项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和科教部门建立相应的帐册以备查验,并定期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分析各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科研人员按预算进度执行,以保障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卫生行业科研专项、联合攻关项目、人才及学科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在抽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给予终止项目、收回经费、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时,请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凡涉及因公出国、会议、培训、差旅、政府采购等情况,请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科技经费的使用按本办法执行。已立项的则按原定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推进执行,若验收后有经费结余则按比例退回我委。
第二十二条 原我委下发的各类文件中涉及科技经费管理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