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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本市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03

颁发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本市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2015年12月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县)局、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打击“医托”诈骗活动。

  一、加强线索摸排,及时通报信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针对性地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托”线索摸排,同时结合日常投诉举报情况,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现“医托”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应及时将涉及医疗机构的线索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作为监督检查重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开展约谈,督促其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要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商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工商法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地铁站点、火车站、长途客车站等“医托”经常出没区域的巡查,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内部及周边的巡逻。发现“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对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认真组织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防范意识
  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群众防范“医托”的宣传,揭露“医托”行为的常见形式,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警示群众谨防上当受骗。医疗机构应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医托”,组织保安加强在医院主要出入口、门诊周边的巡视,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警示牌、警示标语,通过广播、滚动电子屏宣传,提醒患者防范“医托”诈骗。

  请各区县相关部门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和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报送市级主管部门。请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和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委汇总。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震巍
  电话:23117904传真:23117913
  市公安局联系人:李凌
  电话:22023496传真:2202341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张宏
  电话:64220000-1342传真:542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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