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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09

发文字号

苏卫疾控[2005]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督查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57号

2005年10月9日

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要求,我厅决定于2005年11月底前,对已获我厅批准的49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附表1)进行一次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二)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五)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工作要求;
  (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报告等);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二、检查方式
  (一)自查
  取得资质的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封面(附件2)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获得资质后开展项目的清单;
  2、获得资质后开展工作的总结;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5、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如有修改,请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不同机构检查表格的电子版请从www.jswst.gov.cn下载)。
  (二)现场检查
  1、听取汇报:听取各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汇报和获得资质以来开展工作的总结;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评价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等,检查仪器设备,填写监督检查表;
  3、交流座谈: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听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要求
  各市有关单位10月份进行自查,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表及有关材料报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公室(南京迈皋桥合班村122号,联系人:白莹,电话:025-85393220 电子信箱:baibai612003@yahoo.com.cn),同时将自查总结报各市卫生局疾控处。
  11月份,省卫生厅组织检查组,分组赴各市督查。
  11月30前完成检查总结,并向卫生部报告。
  具体分组与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检查组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针对主要方面从严检查,找出存在问题。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建议,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俭务实,不违纪违规。
  2、被检查单位要积极组织好自查,认真总结获得资质以来开展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本着接待从简的原则,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要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视其问题的严重程度,我厅将给予暂停其技术服务工作、撤消其资质等处理,并予通报。

  五、其他事项
  在本次督查的基础上,将对相关机构进行年检,合格者补发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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