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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特异性单一变应原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8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特异性单一变应原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的通知

2018年9月28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异性单一变应原检测等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异性单一变应原检测等8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价格,由具备开展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成本费用等情况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二、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执行一年后,按照国家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部门对所涉及项目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和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价格或调整价格管理形式,履行公示程序后执行。在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前,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试行价格。

  三、上述有关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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