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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15

发文字号

赣劳社医[200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1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4]7号

2004年7月15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附件所列的齐多夫定(两个剂型)、司它夫定(两个规格)、去羟基苷(七个剂型及规格)、拉米夫定(一个剂型)、奈维拉平(两个剂型)、茚地那韦(两个剂型)等六种抗病毒药品增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

  二、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中公布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调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名单附后),以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各地要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略)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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