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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4

发文字号

闽卫办中医函[2017]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中医函[2017]46号

2017年3月2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审权限
  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级和一级中医医院评审由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指导。二级、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结论由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同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二、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主要从《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闽卫中医函[2016]520号文)中抽取,必要时可从《福建省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管理专家库》(闽卫办医政函[2016]107号文)和原《福建省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闽卫中函[2012]602号文)中抽取。
  为确保评审公平公正,评审专家组须由至少3家其他省内同级或上级医院的专家组成。其中三甲中医医院评审,可参照前一评审周期的做法,邀请省外专家参与评审,以加强业务交流和提升。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由当地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从上述专家库中抽取,但来自其他设区市医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注:可商请其他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选派)。

  三、评审申请与受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类别和级别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3]57号)精神,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权限,按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明确辖区内各中医医院的设置级别,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确定医院级别时,须注意区分规划设置级别与实际设置级别,前者是批准其按照某一级别进行筹建,可以分阶段建设,后者是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确定的级别,这里所指医院级别应以后者为准。未明确级别的,不予受理等级评审申请。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规定:凡连续2个评审周期(一个周期4年)未申请评审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通知发证机关对其作出降低一个级别设置的处理。评审周期起算按以下原则执行:2012-2016年期间已参加评审的医院,评审周期从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确定该院等级之日起算(详见附件1);2012-2016年期间未申请评审的,从2013年1月1日起算;新设立的中医医院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执业满3年起算;由其他类别医院变更而成或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中医医院,从变更后执业满3年起算。
  各中医医院要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的当年1月份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最迟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等)。确因基建等原因无法按时接受评审的,可提出延期评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评审的实施
  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年度评价,当年参加评审和其他大型检查(如大型医院巡查)的医院可不参加年度评价,原则上一个评审周期至少应接受2次评价,评价分值占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评价分值按前后两次周期性评审之间实际接受评价的次数计算平均分(2012-2015年三级中医医院评价得分情况见附件2)。周期性评审的标准及实施细则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为准,不得增减内容,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本轮评审的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修订,待正式印发后实施。
  省级、设区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所负责级别的各中医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情况和工作安排,经征求各中医医院意见后,在每年的1月底前制定当年的评审计划,报上一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经过公示,拟确定的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及相关评审资料应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

  五、评审相关费用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差旅费等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卫办财函[2016]88号)规定,三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劳务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并按相关标准执行。二级和一级中医医院评审相关费用报销按各设区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由组织评审的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六、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在2017年6月底前将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级别设置和评审计划汇总表(见附件3)、2012-2016年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的评价得分汇总表(参考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卫计委中医处。

  联系人:陈淑娇、陈明俊,联系电话:0591-87833674,邮箱:fjswstz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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