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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2

发文字号

湘卫法监发[200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2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7]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标准是国家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也是广大社会成员依法执业、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技术规范。为推动卫生标准全面贯彻实施,保证卫生标准在为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建设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74号),现就我省宣传贯彻卫生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要把卫生标准作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重要形式,要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人员、临床检验人员、医疗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标准在相关领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厅将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今年9月第二周将开展首次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卫生法制工作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印发有关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推动卫生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卫生标准贯彻落实信息反馈机制。各地要注意搜集卫生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卫生厅法监处;有关卫生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直接反馈到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卫所、省卫生信息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四、加强对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按照卫生部要求,为有效推进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决定成立省卫生厅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黄顺玲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法监处、疾控处、应急办、农卫处、妇社处、医政处、爱卫办、血防办、科教处、中医局、血管办和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卫所、省卫生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法监处,承担日常工作。

  附件:宣传贯彻卫生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宣传贯彻卫生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卫生专业人员的认知度,为各类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与卫生部门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宣传贯彻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已发布实施的1800余项卫生标准和新颁布的卫生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厅法监处负责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的组织协调,负责卫生标准宣传贯彻活动的实施,加强信息沟通,省卫生监督所要严格依据各类卫生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汇总和反馈,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卫所等单位要加强对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人员卫生标准的组织学习;省卫生信息中心做好卫生标准的网络平台建设,搞好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两年一次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宣传活动,促进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规范自身行为。

  (三)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新、旧卫生标准的衔接工作,有计划地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卫生标准的培训,领会卫生标准的实质内涵,保证卫生标准得到正确执行。

  (四)做好信息收集及有关发行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卫生部信息网站、湖南卫生信息网,及时收集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卫生标准。今后,对卫生部新发布的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各市州卫生局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卫生标准正式文本的征订、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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