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规[2018]3号
2018年6月7日
委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计生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国卫规划发[2018]7号)、《湖北省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计通[2014]1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委属单位使用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是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投资、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四条 委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规划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要求,统筹规模、结构、效益、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求,编制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总体规划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海绵城市的原则,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明确基本建设项目库和年度滚动投资计划。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控总量、优布局,调结构、补短板,增效率、提能力”的思路,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库中确定全委基本建设备选项目库,并制订3年滚动投资计划。纳入备选项目库的建设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符合中央、省级专项投资项目要求的,从备选项目库中选取申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在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库编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总体规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时,应针对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和年度滚动投资计划,提供以下材料作为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和决策的依据:
(一)单位领导班子、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相关的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结果和公示情况等;
(二)规划建设相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床位设置规模,规划完成后形成的布局、流线和功能分区及简图、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及资金来源,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符合空间布局、区域发展等规划的说明。
第三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投资转固定资产、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等。
第十条 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审批制管理。5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上备案制管理。50万元以内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单位年度预算后自行实施。
凡未编制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库和年度滚动投资计划的,市卫生计生委原则上不予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总投资5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或者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非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总投资5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上备案制管理。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评估后进行研究确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上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评估项目实行第三方评审制度。受理后,委托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评审。市卫生计生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视情况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卫生计生委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纪要和拟建项目公示情况报告等;
(三)床位规模、教学规模以及总体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拟新征地项目还需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规模、拟建地点和用地面积、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单位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节能节水分析、效益分析等,新征地建设的项目还需包括总体规划相关内容;并制定项目建设方案;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发展改革委联办函);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八)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文件;
(九)资金筹措证明(自筹项目需提供单位财务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项目核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附具相关文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六)结论。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后续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确定的估算投资,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原则上概算投资不准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符合法定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和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市城建委图审办审查。
第十九条 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报市卫生计生委研究核准。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从有代建经验的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中选择,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完全利用自筹资金的,可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验收并将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时,按照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投资转固定资产、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等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建设过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相关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或设备供应商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配备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工作。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优先确保续建项目的原则,在每年9月底以前编制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须完成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年度投资、年度政府投资和建设内容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审查监督的决定》(武常文[2017]14号)要求,围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短板,根据建设单位投资计划,综合平衡各方需要,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编制全系统投资计划,报市人大审议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实施投资计划。对投资计划执行力度大、效果好的单位,优先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内投资;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效果差的单位,相应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内投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可以使用预备费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要求提交调整概算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投资解决。
第三十七条 代建制管理项目必须实行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户应按要求由项目代建公司在银行设置。由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和银行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三方共管协议,共同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当支付资金时,必须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同时提供印鉴,银行复合无误后,方能执行付款。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必须结合单位实际需求和投资计划做好次年项目资金预算。申请中央、省、市财政投资的项目,必须在资金申请当年完成所申请的资金投资,杜绝资金沉淀。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按实际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延工程款。
第四十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支付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由申请支付方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合同、经监理审核签字的工程量结算单等。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及审计,按照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对中央、省、市财政投资的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从建设工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起,向地勘、设计、施工和监理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第四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设计、施工、招标、验收等文件,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账簿、报表,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规定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筑工程档案,并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明。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不得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项目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廉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工作终身负责。建立由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廉政监督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质量检查、工程资金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督。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来信来访,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和线索,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对投资数额大或者重大特殊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月报告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完成网上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投资计划完成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督导检查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第三方开展规划和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将其作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财政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建筑奖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计生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暂停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3 年内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财政资金安排,并不得参与各级临床重点专(学)科评审、推优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追究责任。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档案材料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卫生计生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报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武卫计[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