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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6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9]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9]12号

2019年4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运工作,提升抢救会诊中心和转诊医院监护救治水平,保障患儿转运稳定性以提高危重新生儿救治成功率,减少危重症患者的病死率,现印发《浦东新区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运工作方案(试行)

  危重新生儿转运与诊治是转诊医院、患儿监护人和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多方参与的工作,为达到有序、成功转救治危重新生儿的目标,根据《关于在本市建立6个“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7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围绕提高转诊医院的救治能力、转运途中患儿稳定性和抢救中心的监护救治能力三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危重新生儿的救治成功率,减少危重症患者的病死率。

  二、转运原则
  (一)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在危重新生儿的发病初期给予及时有效的现场抢救,维持危重新生儿生命体征,为急救赢得时间和条件,待患儿生命体征稳定后方可实施转运,减少患儿的病死率和致残率。
  (二)危重新生儿需要会诊或转运时,应当由转诊医疗机构向划分对口的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联系,向转运小组医护人员提交统一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危重新生儿转诊卡》,并向患儿监护人告知转诊原因及转运途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经其签字同意后通过转运系统进行转运。
  (三)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当追踪转出危重新生儿的转归,并每月填写“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工作情况表”,上报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儿童保健科;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应定期与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危重新生儿转运指征
  (一)呼吸困难,伴或不伴青紫;
  (二)反复呼吸暂停发作,可能需要机械通气和辅助呼吸;
  (三)严重产时窒息,复苏后仍有缺氧缺血合并症;
  (四)心律紊乱伴循环障碍,和/或心力衰竭;
  (五)休克、低血压、各脏器功能障碍;
  (六)各部位严重出血,DIC;
  (七)中、重度贫血;
  (八)频繁惊厥;
  (九)出生体重≤1500g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
  (十)母体围产期感染;
  (十一)症状病因不明;
  (十二)严重先天畸形,影响脏器功能或需要外科手术;
  (十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

  四、转运机构
  (一)浦东新区各助产医疗机构对口转运的上海市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东院)。
  (二)转运对象划分:转运指征为(四)、(十二)、(十三)者需转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其余可根据路程、家长意愿等转诊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或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东院)。

  五、相关指标及要求
  (一)对口机构转运率:转运机构为对口机构的危重新生儿数/该年度本机构所有转出的危重新生儿数*100%;
  (二)转院率:转出的危重新生儿数/该年度本机构所有活产新生儿数*100%。
  考核要求:对口转运率≥90%,转院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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