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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2

发文字号

津教委体[2007]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体[2007]23号

2007年5月22日

各区县教育局,高等院校,中职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出通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整体工作重要日程,按照《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专题研究,周密部署,逐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的要求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在学校自查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全面检查。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坐落在辖区的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要主动与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面的密切沟通,及时掌握检查工作进展,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要于7月15日之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

  四、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局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情况,对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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