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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复核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4-08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2016]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复核的批复

京卫药械[2016]14号

2016年4月8日

北京协和医院:

  你单位《北京协和医院关于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次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的请示》(协科研报[2016]32号)收悉。

  经初审,你院中医内分泌(糖尿病),普通外科,神经外科,泌尿,骨科,医学影像(诊断),整形,肿瘤,感染,艾滋病,变态反应,免疫,医学影像(核医学),神经内科,心血管,肾病,呼吸,麻醉,消化,血液,内分泌,妇科,眼科,耳鼻咽喉,皮肤,放射治疗,重症医学,急诊医学(急性中毒、急性感染),临床心理,口腔,胸外科,肝脏移植,小儿免疫,小儿遗传病,小儿消化36个专业及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材料,符合《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要求,同意你院按程序继续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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