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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11期)

发布日期

2017-07-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11期)

2017年7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7年第1号、4号、15号通告中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北京百粮汇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天养谷单晶冰糖经检验还原糖分、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百粮汇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北京百粮汇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8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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