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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5-10-31

发文字号

粤司办字[2005]2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3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
(粤司办字[2005]290号)


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查你所原有6名司法鉴定人中严奕材(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叶祺佰、刘镜棠、刘应时、宋一璇等5人于2004年6月27日已辞职,现只有1名司法鉴定人,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95号部长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授权佛山市司法局收缴你所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各种印章以及司法鉴定人叶祺佰、刘镜棠、刘应时、宋一璇、严奕材、李棠煊等6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上交省厅销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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