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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4年11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1-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6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4年11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2015年1月6日

  我局对我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32种报纸类平面媒体11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共计119条,涉及产品41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26个品种、71条次。其中夸大产品适应症、扩大产品疗效的有6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有23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17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7个品种;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有8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10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有6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有5个品种、15条次。5个品种均含有绝对化用语、不实的承诺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其中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4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2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宣传的3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2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有10个品种、33条次。其中夸大产品保健功能、适用人群、适用范围的8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的8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8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5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宣传的4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2个品种。

  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益脑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3020391”的药品。经查询,药品名称为“益脑胶囊”,经批准的功能主治为“补气养阴,滋肾健脑,益智安神。用于神经衰弱,体倦头晕,失眠多梦”。广告以“奇人绝活”等字眼吸引消费者眼球,宣传此药在“药王孙思邈的睡仙方基础上研制”,承诺使用该产品“三步祛除老失眠”,并以“签约治疗”误导消费者。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内容含有治愈率和有效率的不实承诺,夸大产品的功能主治,且利用药王孙思邈及中国中医药研究院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古益通贴”的医疗器械,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为“黔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60025号”。经查询,产品名称应为“骨质增生贴”。广告利用公众难以理解的语言进行宣传,称该产品为“远红外纳米粉等材料组成”,“磁场能改变局部血液循环和微循环”,承诺使用后 “间歇性跛行逐渐消失,行动自如”。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内容含有治愈率和有效率的不实承诺,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中标示名称为“蜂灵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468号”。经查询,产品名称应为“惠玉康牌蜂灵胶囊”,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以“让老百姓吃上极品蜂胶”为标题,附以全国推广“蜂胶康复疗法”启动仪式的照片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称“蜂灵胶囊已得到证实对九大病有良效”,“能杀灭肝炎病毒”,“是天然广谱的肿瘤克星”,“是非常好的肺泡、支气管修复剂”等。该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以患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的保健功能,含有不实的承诺和表示功效的断言,并含有与其它品  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对违法广告中涉及北京生产企业品种的已依法依规采取了行政处理措施,对涉及外埠生产企业品种的已转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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