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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妆[2015]5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妆[2015]579号

2015年12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简称《公告》)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登录我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IZUTLSSGM4T6MJWG6YDCNBU/)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许可机关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IZUTLSSGM4T6MJWG6YDCNBU/)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许可机关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包括新办和换证)的企业,许可机关将按照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前对其组织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述已申请但未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亦可选择撤回申请,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积极筹备,于2016年1月1日后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再申请,许可机关审核达到要求的,直接予以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同时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牙膏企业,按“增加许可项目”(增加牙膏类)提出换证申请。

  五、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省局联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常受理辖区内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六、关于全面实施国家总局《公告》和《通知》的详细要求,待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后我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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