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6]80号
2016年11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吕梁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能力建设、责任落实、综合治理、保障水平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中体现。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7月底前,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安排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工作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评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评单位要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考核。每年1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三)考核评议。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情况和考核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结果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考核评定意见通报考核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所占比例占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任务的2%以上。
第九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食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缓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建议取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