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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31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3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3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369号

2016年8月3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临床检验中心: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15]375号)及《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6]298号,以下简称《备案工作通知》)要求,现就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备案程序
  凡是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备案工作通知》的备案程序进行备案。

  二、加强技术应用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临检中心对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临检中心应制定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检查评估办法,组建评估专家组,对当年新增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100%开展检查评估,其他医疗机构实行抽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专业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专业机构检查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整改,保障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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