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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36号

2017年3月30日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 “三医”联动信息化管理基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GB/T31774-2015)以及有关规定,现就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码内容
  中药饮片医保编码是依据《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GB/T31774-2015),对中药饮片赋予具有特定涵义的编码,共11层18位,基本信息包括品名、别名、来源、药材名、药用部位、饮片规格、炮制方法和支付政策等。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拟实行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专家评审中药饮片实行医保编码管理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42号),对已经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的1691味中药饮片实行医保编码管理。
  (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支付参保人员中药饮片费用的政策依据。

  三、支付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药一码”原则,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中药饮片医保编码实行动态调整,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中药饮片进行评审。
  (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负责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医保编码的中药饮片纳入支付管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中药饮片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信息部门负责做好对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的技术支持。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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