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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9

发文字号

京卫妇社字[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9]14号

2009年7月9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对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是指对在我市出生及居住的0-6岁儿童,采用询问、观察、心脏听诊、血氧饱和度测查的方法进行的相应检查。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统计和质量控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参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市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遵循医务人员指导和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以下简称筛查机构)。
  筛查机构的筛查环境、设备和人员技术水平应当符合筛查工作要求,筛查人员应当接受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筛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方法和要求,在对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定期健康体检时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第六条 筛查机构应当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情况记录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中,并对筛查出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情况记录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
  对需要转诊及复诊的儿童,筛查机构应当出具《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告知家长持转诊单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
  筛查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筛查出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转归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转归情况记录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上。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和北京华信医院为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诊断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诊断机构应按《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筛查机构转诊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为持转诊单的儿童就诊提供方便,根据临床检查及相关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对儿童家长提出有关治疗建议,并填写转诊单中的相关内容。
  诊断机构应加强机构内部的质量检查,提高服务水平能力。

  第九条 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统计、上报工作,接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质量检查。

  第十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诊断、登记、转诊、追访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2: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

  附件3: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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