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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5-2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协[2015]3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5-27

颁发部门

市商务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食药监协[2015]348号

2015年5月27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及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市畜牧兽医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严厉打击生猪内脏非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本市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生猪屠宰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屠宰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遵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屠宰活动。
  1.生猪肝、肾、肺等内脏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包装后方可出厂(场)。
  2.生猪内脏的包装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食用级的材料,包装必须封口,且不得重复使用。
  3.每个独立包装上均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冷藏温度等)信息。
  4.包装销售的生猪内脏在供应销售过程中应按照标签标识的储存条件,配备相应的冷链等设施,严禁违法添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
  5.对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处理的生猪内脏,不得出厂(场)销售,要严格落实销毁、毁形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委托他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包括用作非食品用途的),必须保存他方提供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单两年以上,严禁将应当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内脏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源头监管
  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按规定进行包装的生猪内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生猪内脏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出厂(场)的,不得对该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生猪内脏流通以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销售或使用生猪内脏索证索票职责,确保销售或使用的生猪内脏符合本意见要求。对发现进货渠道违法违规以及未经包装,或包装材料、标签不符合标准,冷链设施等不符合要求,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应依法严惩,并深入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要加强对生猪内脏产品的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依法处置。

  四、取缔生猪内脏场外非法交易
  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取缔和打击场外占道非法交易生猪内脏的活动,对于场外占道非法交易活动较为集中和猖獗的区域,要加强区域协同整治,严防固守,确保整治效果。对于巡查发现的场外非法交易生猪内脏者,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追查生猪内脏的来源和流向,查明来自本市屠宰企业的应及时通报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对追查发现涉及的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屠宰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五、加强生猪内脏的市境指定道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境道口管理工作,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内脏流入本市。各相关部门一旦查获未经市境指定道口检疫进入本市的生猪内脏应依法严惩,并深入追查其来源和流向,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生猪内脏信息追溯管理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猪内脏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履行生猪产品相关信息上传追溯的义务。其中,生猪屠宰企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肝、肾、肺等内脏进行包装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本市生猪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及指导,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屠宰环节生猪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流通、加工使用及餐饮服务环节生猪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有关生猪内脏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市民安全消费的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增强其自觉守法意识和自身管理能力,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加强综合协调和区域联动
  各区(县)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既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又要加强区域协调,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特别是对于街镇以及区(县)行政区划交界处,要协调相关区域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区域联动,消除区域监管盲点。要对各主管工作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加强督查考评,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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