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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7

发文字号

粤价[2007]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7]83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附表一所列药品按照现行差比价规定确定非GMP药品的价格(注射剂除外),列入该表中一并下发执行,具体详见该文附表。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非医保目录内的OTC剂型除外)及规格和附表二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7年5月15日前上报我局重新核定公布临时零售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临时价格前,上述未列剂型规格药品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按附表一、附表二标注的代表规格品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比价制定临时价格。

  三、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作价规定。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落到实处。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过去我局公布的属于本文附表品种规格的价格,自本通知价格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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