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8]1号
2018年3月19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青岛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委 青岛保监局
为切实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强机制”的要求,以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对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居民的医疗刚性支出,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模式予以救助,进一步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目标任务。在我市已有医疗救助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机制,逐步将困难居民医疗支出较大的特殊病种涉及治疗必需的特效药、特殊器材和特殊食品费用纳入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范围,多层次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
二、医疗刚性支出救助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我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等困难居民。
(二)救助项目。目前,将25个病种涉及的19种特效药、15种特殊器材、1种特殊食品(详见附件),纳入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从2018年度起,救助对象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时,对属于救助项目范围内的医疗刚性支出,年度内除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外,个人负担费用不超过该救助项目设定的最高救助金额的,实施100%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超出限额但符合规定属于正常支出的,经专家评审同意后,年度最高救助金额可上浮20%。
三、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资金来源和运作管理
每年从市级临时救助资金中筹集资金,用于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项目。市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和管理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资金。市民政部门应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约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并负责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具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被选定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医疗刚性支出救助操作细则,规范医疗救助程序,及时办理医疗刚性支出救助业务;成立医疗刚性支出救助专业团队,制定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详细目录,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研发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管理平台;开设医疗救助热线,提供医疗健康和医疗救助政策咨询;对救助项目资金的运用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建立管理评价体系,提供医疗救助数据分析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加大对医疗刚性支出救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民政部门要牵头抓好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提交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解决措施。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并依法追究责任。
保监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宣传活动、专项医疗救助活动等工作。
(二)做好施行后的制度衔接。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意见施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内容,适时出台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实施细则。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本区市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