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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3

发文字号

苏卫法监[2005]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5]35号

2005年5月13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卫生部关于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28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38号)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2005年度全省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强化农村市场监管,明确工作目标,认真部署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做到逐级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报送整治进展情况。

  二、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的各项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前国家对部分监管职能的调整,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的跨地区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我厅,以便形成协查合力,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新闻、公安、药监、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合力,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树立卫生执法的良好形象,注重新闻宣传,积极探索重大案件和重要执法情况的新闻通报制度。同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依法组织生产的自觉性,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各地要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各地整治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市确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总报送单位,并将其基本情况(见附件1)于5月31日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各地确定的报送单位要按照规定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可从我厅网站下载:https//fbyac0c12d10a1484e82a70ab510f4bd0521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及时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卫生监督所。

  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法监处和省卫生监督所联系。

  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唐月明、承明华,联系电话:025-57712436(兼传真)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吴涛、周群霞、诸元生,联系电话:025-83231336、83231237、83231261,电子邮箱:jds@js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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