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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30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2012]4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近期将启动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比例
  原则上按照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划数量2%的比例确定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数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可增加1个候选单位名额。

  二、遴选机构
  成立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三、遴选工作安排
  (一)申报(5月)
  由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逐级提出候选单位申请。
  (二)审查(6月)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按照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本省(区、市)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候选单位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公示(7~9月)
  1.工作小组对候选单位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对候选单位进行抽查。
  2.网站公示候选单位情况。
  (四)认定(9~10月)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单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认定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密切配合,确保遴选工作顺利完成,确保示范工程建设扎实深入推进。
  (二)严格标准,科学规范。各地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候选单位的审查和推选工作,确保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真准备,按时报送。请各省(区、市)认真准备各项报送材料并及时报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小组办公室不予接收,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


  附件: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分配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分配表

县级行政区划

推选数量

北京市

16

2

天津市

16

2

河北省

172

4

山西省

119

3

内蒙古自治区

101

3

辽宁省

100

2

吉林省

60

2

黑龙江省

128

3

上海市

17

2

江苏省

104

3

浙江省

90

2

安徽省

105

3

福建省

85

2

江西省

102

3

山东省

140

3

河南省

159

4

湖北省

103

3

湖南省

122

3

广东省

121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9

3

海南省

20

1

重庆市

40

2

四川省

181

4

贵州省

88

2

云南省

129

3

西藏自治区

73

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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