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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3

发文字号

黑人社发[2016]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53号

2016年7月13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件中医疗康复项目编码为新编码,因我省延用旧编码方式,新旧编码对照请参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6]42号)文件中编码予以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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