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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4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流通[20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4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食药监流通[2013]5号

2013年3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13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我市药品流通领域现状,市局制定了《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结合当前我市药品流通领域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整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非法购进和制售假药行为、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及通过虚假宣传销售药品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陈蓉局长任组长,马琳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稽查处、整治办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整治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承担有关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非法购进和制售假药行为。重点检查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有群众举报、城乡结合部的经营使用单位和新开办企业、个体诊所。一是强化零售药店质量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按要求出具销售票据等行为,严肃查处零售药店违法行为,违反GSP管理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坚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强化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督促零售药店严格执行国家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局令第10号)和市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市[2006]1号)规定,重点检查零售药店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经营品种、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三是强化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品质量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以祖传秘方或特效药等名义违法配制销售制剂等行为。四是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擅自从事饮片分包装或改换标签、非法渠道购进、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中药饮片等行为。
  (二)整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搜索引擎、近两年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举报的网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网站、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一是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监测,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要深挖源头,协同公安、通信等部门严厉查处。二是对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撮合交易或搭建销售平台情节严重的网站,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处理。三是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实施网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网站的资质及运营情况;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数据管理及技术管理情况。
  (三)整治利用虚假宣传销售药品行为。一是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药品行为,会同工商、卫生、公安部门重点查处以免费体验、义诊、讲座、试用、上门看病、参观旅游等形式,以及打着包治百病、祖传秘方、专治疑难杂症等虚假宣传销售药品,特别是销售假劣药品及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药品广告监测,特别要加大处方药在大众媒体违规发布广告和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夸大宣传的监测和管理力度。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一律暂停所涉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5个月(从2013年3月至7月),主要步骤为: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3年3月25日前)。制订印发全市药品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各区县分局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整治方案,3月22日前开展动员部署,并于3月25日前将整治方案报送市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蔚,电话:68813321,传真:68813321,邮箱:zzb@cqda.gov.cn)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6月底)。各区县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或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7月)。各区县分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7月15前将工作总结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通报各分局整治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国家局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售假药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市局各处室要根据自身职能,细化措施,健全机制。各区县分局要结合市局分别会同公安、人社部门开展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医保药店专项检查工作,强力监管,特别是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效打击药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分局要扎实开展药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等“五进”活动,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普及药品安全常识。及时曝光药品违法违规案件,公布不法分子违法违规伎俩,警示广大群众不要上当受骗。在主流媒体和重点区域发布药品安全公益广告,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发布“安全用药、拒绝上当”的公益广告。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零售药店销售假劣药品、不按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按规定出具销售票据等违规行为的,给予100-500元的现金奖励,具体按市局《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零售药店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执行。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打假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卫生、工商、通信、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严密的药品安全协作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分局要根据整治目标、任务及要求,认真履职,落实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市局将加强督查督办,并把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出现药品安全事件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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