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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9

发文字号

黑卫基层发[2015]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卫基层发[2015]192号

2015年11月19日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寿各市(地)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14]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精神,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实施范围,在全省全面开展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村医是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最基层卫生人员,独立承担着执业医疗风险。建立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是有效抵御村医执业医疗事故风险,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平等和谐医患关系,解除广大村医后顾之忧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村医工作环境艰苦,尤其出诊、巡诊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大,为村医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村医保险机制,体现社会对“最美乡村医生”的关爱,实行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保障方式,对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在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行政注册管理的乡村医生。
  (二)参保原则
  自愿参保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及保险金额
  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按每名村医计算,全年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按医疗事故等级赔偿,其中一级医疗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二级医疗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三级医疗事故赔偿限额7万元、四级医疗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
  村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8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7.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0.5万元。
  (四)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每人每年保险费300元。保险期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承保,各地市、省管县(市)卫生计生部门与中国人寿市(地)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联合召开工作会议,宣导文件精神,部署承保工作;各县(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村医保险收费工作,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动员,力争参保率达到95%以上,同时做好新农合补充意外险推广工作,力争2015年覆盖面达到50%以上,三年内达到80%以上;中国人寿各县(区)支公司做好参保理赔的服务工作,并负责对村医进行新农合补充意外险相关知识培训,提升村医服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注重宣传。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村医保险及新农合补充意外险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精细谋划,周密部署,做好保险宣传培训,为全面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协作,认真组织,全面推进。各市(地)、县(区、市)对口部门要紧密配合,迅速对接,强化执行力,要求各地市务必在2015年底前完成村医参保信息采集和收费工作,确保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到保险保障。
  (三)发挥优势,深化合作,扩展保险服务领域。各市(地)、县(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应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和保险服务“三农”提供支持,发挥新农合参保平台作用,本着自愿原则,结合村医工作特点,稳妥推进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转移农民生产、生活和外出务工遭受的意外伤害风险,为农民自愿参保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四)强化服务,公开透明,提高理赔服务满意度。作为准公共服务产品,实施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要规范操作,公开理赔流程,尤其在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事故认定和鉴定上,要充分发挥医疗事故纠纷调节作用,及时认定和理赔,同时建立新农合补充意外险绿色理赔通道,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广大村医和农民朋友的支持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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