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甘工信发[2013]929号
2013年12月2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中药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甘肃是全国中药材主产区,也是国家中药原料生产供应保障基地,加强中药材管理、保障质量安全对于维护人民健康,促进陇药产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各市州要深入贯彻落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73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对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等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加快推进中药材种植环节标准化和野生资源保护。省内中药材主产区,特别是种植大县要切实加强中药材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农牧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品种,从种子种苗繁育、栽培技术、水肥施用和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建立统一的操作技术规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指导中药材规范化生产,选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适宜区种植中药材,严禁引种假冒品种和伪劣种子,严禁使用高度、剧毒农药,严禁滥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防止中药材重金属和农残超标。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中药材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落实,加强中药材质量的检验检测。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建设中药原料种植基地,鼓励按照GAP规范组织生产,示范带动农户规范化种植,提升中药材品质。林业部门要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严禁贩卖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资源,支持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
三、切实加强中药材生产加工环节管理。各地要结合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引导和规范产地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农牧部门要针对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甘草、柴胡、板蓝根等大宗道地药材品种,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在分拣、清洗、切割、干燥、包装、储存等初加工诸环节,要支持开展大宗中药材质量安全的技术攻关,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取代可能影响质量或产生污染的方法,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厉打击产地加工中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等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禁止私切滥制等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探索建立企业与药农的合作对接机制,地方政府要支持建设地产药材中药饮片加工产业园,引导尚不具备取证条件且有一定加工技术的个体加工户向园区集中,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对取得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原料可追溯,鼓励扩大生产规模。
四、进一步规范中药材市场管理。强化对省内中药材市场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在中药材集散地进行合理布局,规划产地交易市场,明确市场主体及其责任,进行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公司化的中药材经营模式。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和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把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电子化,形成“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提升中药材流通质量保证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切实保障中药材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地方政府要加强指导,创新服务方式,营造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我省当归、黄芪、党参、甘草等地产药材的集约化、品牌化发展。陇西文峰中药材市场已形成依托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交易,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为促进和带动陇药产业发展发挥作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中药材主产区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和市场流通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质量问题及时曝光,加大力度惩处,问题严重的坚决取缔。要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中药材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社会和舆论监督、宣传教育,增强诚信、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陇药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