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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陕价服发[2016]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6]143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及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分担。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中医和床位等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三)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四)强化监管,控制费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改革方案
  (一)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CT、PET/CT、X刀、伽玛刀、高强度超声聚焦刀等)检查治疗价格平均降低20%,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2%。
  2、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8%。其中:诊查费平均提高134%、床位费平均提高46%、护理费平均提高97%、部分手术类价格平均提高20-40%、部分治疗类价格平均提高15-20%、临床诊疗及医技诊疗中部分检查类价格平均提高10-25%。
  3、部分项目价格保持稳定。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4、放开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按照国家“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要求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及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殖、医学美容、中医推拿、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机器人辅助手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5、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对只开药不诊查的患者保留方便门诊挂号费,按最高不超过每次1元收取。将现行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及普通病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和提供热水洗浴加收的费用,并入床位费,按照病房条件分为带卫生间和不带卫生间的病房床位费。
  6、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要求,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
  以上调整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
  (三)其他相关政策
  1、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由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上统一的项目及价格政策规定,结合当地财政补助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省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省管、中央在陕及部队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上述方案执行,与所在地同步实施。
  2、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县(市、区)或医疗机构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方式。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3、各县(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中的项目及下调比例,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利用腾出的空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已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宝鸡市、延安市等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价格改革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测评估,逐步向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要求过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作配合,同时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二)强化监管,控制费用。公立医院要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规范公立医院诊疗行为和医药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降低药占比及耗材占比,优化收支结构,并出台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等配套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及门诊诊查费提高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医保基金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各项投入政策,对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规定进行资金补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等违法行为。
  (四)跟踪评估,动态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各市(区)、各部门及公立医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与我省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2号)及此前与本方案不符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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