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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6

发文字号

渝价[2009]3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6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9]333号

2009年9月16日

  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对渝价[2007]690号文中的“预防性体检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标准仍按110元执行;

  二、“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项目内涵增加了“甲型肝炎抗体测定和戊型肝炎抗体测定”,其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10元调整为136元。

  请各地疾控机构及时调整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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