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卫[2011]42号
2011年5月5日
辖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京卫法监字[2010]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特制定《北京市西城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时间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时间监测实施方案
一、目的
建立新的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以发现目前常规疾病监测难以覆盖、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二、工作机制
在西城区卫生局组织、协调下,以医疗机构为监测报告总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和模式,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时效性。
三、监测定义
(一)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
本报告系统针对的是一组用目前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命名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及流行病学特征(如发病年龄、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流行病学知识等无法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并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二)本监测中异常病例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3.诊断和鉴别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四、监测点的设置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监测计划要求,在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五、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人群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 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六、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对象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七、报告流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其报告流程见附件1。
(一)医院接诊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发现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定义的病例后,填写纸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附件2),并在2 小时内电话通知医院内负责部门;
(二)试点医院负责部门接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后,在1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并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记录单》(附件3),专家组认为不能排除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由医院负责部门在会诊结束后2 小时内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工作日:营养与食品卫生科 58360784,节假日疾控中心值班室电话:82061846),并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记录单》传真到区疾控中心。(传真电话:82061846)
(三)区疾控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2 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局和市CDC,并在24 小时内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件4)和调查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局。
(四)区卫生局在收到报告2 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区级专家组会诊后确认是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由区疾控中心收到反馈信息2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并反馈给试点医院;区级专家组会诊后不能排除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或涉及人数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影响(或健康危害)较严重的,区卫生局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3 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如确认为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在2 小时内通过区卫生局反馈给所在区疾控中心,由区疾控中心进行网络直报并反馈给试点医院。
(五)市区两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排除异常病例,区卫生局应在2 小时内将专家组会诊意见反馈给区疾控中心和试点医院,不进行网络直报。
八、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局
1.负责辖区内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排查和处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制定本区监测实施方案;
2.负责成立有临床医学、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似疑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会诊确认;
3.负责组织对试点医院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4.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区疾控中心
1.负责对试点医院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的审核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网络直报;
2.培训并指导试点医院参加报告系统工作的医务人员规范填写并报告《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3.负责对医疗机构报告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4.指导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标本采集,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实验室检测;
5.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6.对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向区卫生局和市CDC报告,并将相关调查资料进行整理报市CDC备案。
(三)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负责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诊治、排查工作;确定负责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工作;
2.负责落实对本院全部接诊医生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程序的人员培训。医务人员在采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饮食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3.组织成立院内专家组,负责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会诊;
4.医疗机构在会诊结束后的1 个工作日内,向区疾控中心提交纸质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记录单》。
5.协助区疾控中心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6.负责采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临床标本,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标本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