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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9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

  随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针对我省在检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参考相关资料并进行了研究,我局就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种类复杂,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各企业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试验和验证。

  一、关于结合产品确定洁净车间设置的原则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二)植入、介入到血管内和需要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三)植入到人体组织和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
  (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部分需要而达不到100,000级及以上洁净度要求生产的内包装材料,企业采购以后要进行必要的清理、灭菌、验证处理)。
  (六)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例如:源自动物组织的产品封装、血袋的灌装等)

  二、关于工艺用水的基本要求
  工艺用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当由企业自行提出并进行验证。
  (一)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
  (二)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
  (三)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其它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在洁净生产环境中的设备、工装模具、工位器具、物料、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的工艺用水,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清洗用水处于同一水平。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洗涤用水规定,100,000级以上工作服清洗的末道水应当使用纯化水。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但必须规定使用时限,并做好记录和验证。

  三、无菌检验、微生物测试和阳性对照检测室要求
  (一)对于新建实验室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包括人流、物流相对独立)。
  (二)对于实验室改造中确有较大难度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可共用(但应进行清场),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百级洁净工作台;如阳性对照室处于非受控环境,应提供验证资料,并配备生物安全柜。阳性对照室不应利用回风,室内空气应经过滤后直接排至室外。
  (三)上述实验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与产品生产区分开。

  四、关于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基本要求
  YY0033标准规定:洁净区操作人员的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应选用无脱落物、长纤维、无静电的布料,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能有效遮盖内衣、头发,防止皮肤、头皮屑掉落,无菌工作服还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规定: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的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低于300,000级。
  (二)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和整理。
  (三)无菌(加工)工作服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洗涤干燥后的无菌工作服应在空气洁净度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
  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戴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10,000级以上的洁净度要求)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五、清洗工作服时洗衣用水基本要求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对于水质差、水质不稳定、含无机盐、杂物、微生物的水,不能直接用于清洗洁净工作服,必须进行水处理。例如:
  ①一般生产区、300,000级洁净区的工作服,至少使用经过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洗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②100,000级、10,000级洁净区的工作服末道清洗时用纯化水洗涤;
  ③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环境中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
  ④不同洁净等级下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能混洗、混放,更不允许混穿;
  ⑤应监视和验证工作服清洗或灭菌效果。
  清洗工作服的水,主要是控制纯化水的质量,采用经过滤的饮用水洗涤工作服的也要定期化验水的质量,并作验证。特别要注意清洗衣服的整理、消毒和保存。

  六、检验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检验项目中有关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项目均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工艺用水、洁净间环境监测项目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不得委托检测。企业应具备与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设备。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
  (二)医疗器械出厂检测项目是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依法执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原则上企业都必须具备实施出厂检验项目的能力。只有对于产品生产数量非常少,需要特殊的检验设备且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规定检验内容、方法、检验规程,并要保持完整的检验记录。还要确保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的防护。经省局认可后才可以实施部分项目的委托检验。

  七、对委托灭菌的基本要求
  (一)委托双方均应是能够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
  (二)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灭菌合同并附带灭菌技术协议;
  (三)生产企业应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保有相关记录;应适时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并保有相关记录;
  (四)受托方应具备所承担的灭菌能力,并能够对灭菌过程进行记录;生产企业还应与受托方确定适宜的方法,保存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委托方应明确产品灭菌批与生产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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