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40号
2018年6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市以外发生的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农委主任、市畜牧局局长、市卫计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宗教局、市无线电管理局、晋城海关、晋城盐务分局、市食安办等。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支持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发布或者授权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配合上级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组织调查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县(市、区)、开发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修订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8)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引发的食源性疾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市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协调相关媒体记者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台办:负责涉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台政策指导,对台联系和台湾媒体赴晋城采访期间等管理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
市经信委:按照现行市级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拔供应;负责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现场的保护、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保障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车辆的优先通过和安全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市本级批准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公路运输车辆的调配或征用。
市农委: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对畜产品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等环节原粮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医学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处理,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旅发委: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涉外联络等交涉工作;指导和协调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食品注册品标专用权保护,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晋城海关: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工作。
市盐务分局:负责涉及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设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检测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突发事件调查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旅发委、市宗教局、晋城海关、市盐务分局。
职责:监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采集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等;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救治药品、医械,开展食物中毒人员医学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负责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
(3)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等部门。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4)检测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
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涉外涉台时包括市旅发委、市台办。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突发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水务局、晋城海关、市盐务分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评估突发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或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突发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突发事件调查。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农委、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环保、渔业、林业、卫计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计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及其它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市、县(市、区)卫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食物中毒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信、水务、农业、畜牧、林业、商务粮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5)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布预警。
3.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2)指令应急工作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的各项工作。
(3)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针对引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市卫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要加强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及时将相关信息进报送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市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省市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4.2 信息报告主体及有关要求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和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4)市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
(5)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于上级催报、核实的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回应。初次上报可电话口头上报,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
4.3 信息报告内容及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Ⅰ级为最高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级的应急响应标准和响应措施。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条件
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5)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6)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7)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1.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支持。
(5)做好舆情引导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响应条件
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2.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派出由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当地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4)做好舆情引导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且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根据事件进展,必要时派出由相关工作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防控和处置。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 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 应急处置
5.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5.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扩大和蔓延。
5.5.3 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6 信息发布
需要市指挥部发布的,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突发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突发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及各级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市指挥部办公室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交通工具和应急指挥平台等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需求,提出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 物资保障
各级发改、经信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要衔接配套。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晋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市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