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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第四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8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文[2009]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8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第四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09]72号

2009年8月18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鱼县、恩施市、谷城县、阳新县、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深入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条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25号)、《湖北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评估验收细则(修订稿)》(鄂食药监文[2008]16号)和《湖北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评估验收细则的补充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237号),经我局组织考核验收,嘉鱼县、恩施市、谷城县、阳新县、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已达到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市、区)标准要求,我局确定嘉鱼县、恩施市、谷城县、阳新县、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为我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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