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防止违法的药品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并审核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二、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药品广告包括:依法收回(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未经审批刊播的药品广告;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药品广告;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禁止进行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填写,核对无误后加盖局印章,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药品广告监督网络建成后,可通过网络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的对药品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的责任。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要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及其他类型的违法药品广告也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列入检查范围。要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到同打击假劣药品一样的高度去对待,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要求按时上报违法的药品广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部分地区药品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发布。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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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药品名称│广告主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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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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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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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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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处理方式一项填写处理情况,如收回文号的,应填写“收回文号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不属于收回文号的,应填写“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2、五种违法药品广告情况要分别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