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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稽[2014]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稽[2014]71号

2014年8月22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发制剂的监管,国家总局专门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严厉打击导致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的违法销售行为,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联 系 人:叶晓婷
  联系电话:0451-8460567-504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此类药品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行为,现就案件查处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个人、不具法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者致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去向不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联系人:蔡毅(010-883313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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