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01号
2016年2月25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www.wsjsw.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和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
2016年,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将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政府重点监管、行业加强自律、单位普遍自觉、社会有效监督、工作整体联动、信息技术支撑”六位一体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模式,着力加强对卫生风险高、群众关注度高领域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工作,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健康上海建设,为“十三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开好局、起好步。2016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
(一)编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规划。全面总结评估“十二五”卫生监督相关规划和纲要实施情况,科学编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专项规划。
(二)贯彻《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加强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工作。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办证透明度,实现办理结果可预期。做好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良好衔接。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跟踪指导和督查考核。
(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研究制定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无证行医行刑衔接工作规范。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强化对投诉举报工作质量的督查和考核评估。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五)强化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开展对年度卫生计生监督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的稽查。开展对再生育子女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稽查。组织开展案例评查。
(六)推进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导向,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建立行政审批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提升现场监督检查的智能化水平,推进各专业条线监管模式的创新发展。
(七)加强监督队伍梯队建设。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专家库、首席监督员、后备人才库、紧缺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梯队建设,着力提升一线监督员的专业执法能力与水平。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机动执法队的工作机制,加强培训,着力查办大案要案,提高实战能力。加强首席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推行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首席监督员的作用。继续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
(八)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宣传。加强宣传项目的整体策划,借助微信等新媒体,深入开展“9.23卫生计生监督宣传日”和相关卫生计生宣传周(日)活动。进一步加强贴近群众生活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宣传。
(九)完善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聚焦重点难点,进一步增加公共卫生监管效能
(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扎实推进落实《上海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重点加强区县疾控机构的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做好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建档(一箱一档)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培训。实施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联合执法检查,探索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
(十一)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游泳场所夏季开放前的培训指导和开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开展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轨道交通地下换乘车站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控烟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风险分类管理和第三方评估试点工作。
(十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硬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以医疗废物处置、供应室消毒灭菌追溯为重点的监控平台建设与应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有序扩大试点范围。
(十三)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做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加强中小学校直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十四)加强健康相关产品与消毒服务监督工作。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环节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试点。
(十五)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工作。推进落实新修订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六)推进企业(机构)自查工作。推进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工作,重点推进住宿场所、影剧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落实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三、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督
(十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围绕新
《广告法》,加强相关培训,严肃查处互联网医疗广告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管理和依法执业状况评价工作。
(十八)加强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试点开展医师电子身份认证工作,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初步构建医务人员全程监管模式。开展医师、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监管,及时公示外国医师执业信息。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技术行政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加强心脏介入诊疗技术等医疗技术的监管,探索利用健康网大数据平台对医疗机构开展心脏介入诊疗技术中植入性器械等的应用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
(二十)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结合重点案例,联合专业机构开展联合检查、重点督导。
(二十一)做好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和医疗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加大医疗纠纷投诉举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重点开展医疗安全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和预警工作机制。
(二十二)加强放射防护监督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制度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移动X线机、介入治疗防护的监管。开展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二十三)强化无证行医综合治理。推进实施《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在加强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街道乡镇和村居委的管理职责,深化行刑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完善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案例的通报制度。继续做好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记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二十四)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推进落实
《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配备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人员,加强人员培训。
(二十五)加强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信息管理工作。推进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化工作。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信息收集、核实、上报工作流程,加强与流动人口来源大省之间的信息核查与通报。
(二十六)加强打击“两非”和代孕行为。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落实“两非”案件区域协查机制,及时维护和利用“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严肃查处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