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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14

颁发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等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肺科医院、瑞金医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为了解本市《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总结“十二五”期间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成效和经验,更好地规划本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674号)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本市《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现将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相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应高度重视结核病“十二五”终期评估工作,充分认识终期评估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防治经验的良好契机,也是进一步提升本市结核病防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应按照评估方案要求,对辖区结核病疫情情况、防治政策、服务体系建设、防治措施落实等方面开展评估,全面掌握结核病防治情况,做好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二、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调查,规范、真实地开展数据汇总和填报,对照评估指标和要求做好“十二五”规划评估,确保本次评估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黄浦、杨浦、浦东、嘉定、青浦和奉贤6个区应按照要求做好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调查。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填报专项调查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评估工作的培训和指导。9月下旬,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将按照要求抽取若干个区县开展市级复核。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市级定点医院应按照进度要求,于9月20日前将终期评估报告、相关数据和专项调查表等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形成全市评估报告,并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处。联系人:刘杰、沈鑫,电话:23117815、62758710*133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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