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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7

发文字号

黑卫指导发[2014]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5-0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卫法制函[2016]30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4]76号

2014年5月7日

各市(行署)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证完善生育政策后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并做好服务工作,现就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
  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独生子女一般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下两种情况也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二、审批流程
  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的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向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具体工作流程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本人及子女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中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经证明情况,且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需另行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和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法查找相关档案及资料),且申请再生育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亡故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把推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黑人口发[2012]83号)的相关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计划生育证件管理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制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做好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应对和防范出生堆积风险。
  (三)《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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