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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宁河区医院纳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10-2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8]2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天津市宁河区医院纳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18]273号

2018年10月20日

天津市宁河区医院:

  《关于宁河区医院结核病防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请示》(宁医医报[2018]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宁河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河区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宁卫防[2018]29号)对原有承担该区域结核病防治职能进行了调整,同意天津市宁河区医院纳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

  请你医院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号)要求,做好肺结核病防治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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