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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4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7]2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24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卫生局制订了《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定

  一、为了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清洗质量,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从事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的要求;
  (二)配备四套以上空调系统专用清洗设备,每套设备至少包括:检测监控系统、清洗系统、捕集系统,清洗设备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三)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依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储存、维护和清洗专用清洗设备的库房和工作间,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工作间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库房和工作间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五)专业清洗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0名,其中暖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电工不得少于2名,并配有2名以上的质检员;
  (六)通过在指定的空调清洗模拟现场的现场考核;
  (七)建立清洗程序、人员、设备等管理制度。

  四、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认定工作。

  五、建立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由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考核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进行。

  六、由服务机构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考核认定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库房和工作间平面图和地理位置;
  (四)专业清洗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暖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电工名单及电工证;
  (七)质检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设备配置清单(含图)。
  上报材料均为A4纸,文字和图片要清晰,每页要加盖公章,所报内容要真实有效。

  七、考核小组按照下列程序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一)审核申报资料
  (二)人员考试
  准备A、B、C三套试卷,满分100分,合格线为80分。对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全部专业清洗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时间30分钟,合格率不足80%的,考核不予通过。
  (三)硬件设施设备考核
  1、配备规定数量的空调系统专用清洗设备,清洗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2、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为清洗工作人员配备卫生防护装备;
  3、具有储存、维护和清洗专用清洗设备的库房和工作间,库房和工作间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四)模拟现场考核
  在依照规范建造的空调清洗模拟现场,对清洗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技术综合能力的现场考核。模拟现场风管内壁模拟积尘的喷洒粘附方式统一,模拟积尘的重量、喷洒粘附面积、模拟积尘所带静电量要一致。考核时记录整个清洗过程所用的时间,对清洗后的风管内表面进行拍照。
  (五)考核完成
  考核小组现场出具评定意见,未通过考核的,现场出具监督意见书;通过考核的,将考核分数和专家意见报市卫生监督所,经所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准后,发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考核认定合格证明文件”,并在北京卫生监督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北京卫生监督信息网上对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服务所具备的条件;
  (二)具备专业清洗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三)清洗程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专业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四)其他需公示的信息。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清洗现场的监督,发现清洗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公示:  (一)对清洗现场产生严重污染的;
  (二)进行清洗施工作业的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的;
  (三)清洗施工作业人员未采取个人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
  (五)采用人工清洗方式未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六)清洗效果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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