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卫办关于2014年卫生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爱卫办[2014]1号
2014年1月8日
各市爱卫办:
为保证全省各项卫生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卫生创建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现将2014年卫生创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国爱卫办工作安排,对临安市、诸暨市、洞头县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镇)、奉化市溪口镇、桐乡市濮院镇和屠甸镇进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和乡镇复审。上述城市、县城和乡镇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做好国卫巩固和提升工作,尤其对各项硬指标、量化指标以及老旧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入城口、公(铁)路沿线、河道、小餐饮店、“五小”行业、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窗口单位、废弃厂房、单位等管理难点和重点部位,要认真排查,完善设施,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城镇卫生水平,确保达标。
各市爱卫办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以及镇(乡)的监督管理,确保现场指导至少一次。省爱卫办将于6月30日前组织对复审城市、县城、乡镇进行现场复查并上报全国爱卫办。其它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镇要加强自身管理,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创建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省爱卫办将适时以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今年省爱卫办将继续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并通报调查结果。全国爱卫办也将组织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复审参考。
二、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拟申报创国卫的城市、县城和乡镇,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注重建管并重,在自查达标后向上一级爱卫办申报。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平湖市和东阳市要稳步推进国卫创建工作,提高创建质量,争取顺利通过国家和省级评审,本创建周期内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
三、对2010年命名和确认的省卫生城市、县城、区、街道进行复查(名单见附件1)。各市爱卫办要加强对所辖省卫生城市、县城、区、街道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对今年需复查的城市、县城、区、街道进行现场复查考核,并将复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将于下半年组织进行抽查,形式以暗访为主,并依据省抽查和市复查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重新确认。对其它卫生城市、县城、区、街道,各市爱卫办要加强监督管理,年内至少督导一次。对2009年12月命名和确认的50个浙江省卫生乡镇(名单见附件1),省爱卫办将采取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完成新一轮的确认。各市爱卫办要加强对所辖省卫生镇(乡)的指导和监管。
四、继续组织开展浙江省卫生区、浙江省卫生街道和浙江省卫生镇(乡)创建活动。各地按照自愿申报和逐级上报的原则,积极争创。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由各市爱卫会于6月30日前向省爱卫办推荐;浙江省卫生镇(乡)于8月31日前由各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推荐。
五、开展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和巩固工作。根据《浙江省除四害先进城区考核命名与管理办法》(浙爱卫[2009]13号)规定,各地要继续做好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和巩固工作。新创建的城市要认真制订方案,并及早将相关材料上报。2009年命名和确认的城市要认真巩固,做好复查考核工作(复查名单见附件2)。
六、继续开展浙江省卫生村创建和复查工作。按照省爱卫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爱卫办[2009]28号)要求,做好2014年浙江省卫生村创建和复查工作。各市爱卫办组织对新评选的卫生村进行验收(推荐数量控制在所辖县(市、区)个数的2倍以内),省爱卫办将组织对部分卫生村进行抽查。新创建的浙江省卫生村的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对2009年和2010年1月命名确认的714个浙江省卫生村复查的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七、继续开展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和复查工作。按照《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爱卫[2013]4号)要求,申报单位自查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逐级上报,各市爱卫办验收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表》,于9月15日前向省爱卫办申报推荐,推荐数量控制在所辖县(市、区)个数的2倍以内。各市按照2013年确定的省卫生先进单位复查计划进行复查,复查情况9月15日前报省爱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