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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发文字号

沪卫药政〔2022〕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9-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以下简称《规范》,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自行下载),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规范》对规范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所发挥的重要意义;要指导督促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范》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供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适用人群、疾病病种和用药范围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诊疗规范,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每年度进行优化调整。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三、加强医保管理,确保参保人员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根据临床实际,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等为由限制长期处方的合理使用。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处方因素影响,做好医保总额预算的统筹平衡。要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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